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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2作者:来源:高校组工之家、机关党建研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2021年1月2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持续深化理论学习,不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理论学习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表彰项目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办,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约120名。

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评选表彰工作应当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的评选范围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40周岁以下青年。副司局级和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和相当于处级的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当好“三个表率”,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初心使命,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二)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准确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三)在青年理论学习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参加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自觉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汇”、“读写编讲行”、“强素质·作表率”读书等理论学习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支教帮扶、“根在基层”调研、回乡调研等学习实践活动,骨干带动作用突出。

(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不断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态度坚定、行动有力,在破解工作难题、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上敢于担当、开拓进取,在本职岗位上勤勉尽责、积极贡献,取得工作实效和突出成绩。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成立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的推荐评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门自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基层党组织、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或者团组织为依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开展本部门青年学习标兵评选工作。

(二)推荐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明确的名额、条件和要求,向领导小组报送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推荐人选。所推荐的人选必须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机构意见并进行公示,经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

(三)资格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候选人。

(四)审议审批。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集体审议,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提交拟表彰人员建议名单。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进行表彰奖励。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报部门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纳入青年人事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绩效奖励的重要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大对青年学习标兵的学习宣传力度,切实发挥青年学习标兵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学习标兵、争当标兵的浓厚氛围。

第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学习标兵的受表彰人员、参评人选,如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分别予以撤销表彰荣誉、取消当届参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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